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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金平与毕东花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平,毕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平,女,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毕东花,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金平与毕东花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