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金平与毕东花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平,毕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平,女,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毕东花,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金平与毕东花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