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传琴与张正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传琴,张正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454号原告:杜传琴,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被告:张正霞,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原告杜传琴诉被告张正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杜传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同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传琴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传琴承担。审判员  邹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