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执129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平申请执行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90号之六申请人:黄平,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利民巷。被执行人: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渠河路,法定代表人:卿萍。被执行人:卿萍,女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南路。黄平申请执行遂宁市恒大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7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09日向被执行人卿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卿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卿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