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盛纯杰与宫本利、刘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纯杰,宫本利,刘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364号原告:盛纯杰,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宫本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立娥,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盛纯杰与被告宫本利、刘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盛纯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纯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盛纯杰负担。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