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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代继红与梅武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继红,梅武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818号原告代继红,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梅武浪,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代继红诉被告梅武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代继红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梅武浪明确的实际住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继红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光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