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旭春、雷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旭春,雷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旭春,男,1991年3月4日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会泽县。2014年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雷真,男,1988年7月4日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会泽县。2009年7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真、邓旭春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0326刑初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旭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雷真、邓旭春合谋在会泽县城实施盗窃。当晚20时许,二人潜入以电小区A4-2-401室被害人苏某家,由邓旭春在门外放哨,雷真进入室内将苏某家的现金人民币3600元、一个古奇牌男士挎包、9件金银首饰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某被盗的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盗走的人民币3370元及9件金银首饰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已发还失主。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查实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雷真、邓旭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5900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雷真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邓旭春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雷真、邓旭春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雷真、邓旭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雷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邓旭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真服判。原审被告人邓旭春以其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11月2日20时许,上诉人邓旭春和原审被告人雷真在会泽县以电小区A4-2-401室盗窃被害人苏某家财物的事实清楚。有经过一审庭审查证属实的接处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上诉人邓旭春和原审被告人雷真对其盗窃现场的指认材料、提取扣押材料和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雷真、邓旭春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上诉人邓旭春和原审被告人雷真的户口证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旭春和原审被告人雷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9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关于上诉人邓旭春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邓旭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及其具有的坦白情节,均作了认定并在量刑时作了体现,本院不再重复评判。上诉人有两次犯罪前科,并且属于累犯,主观恶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不能宣告缓刑。上诉人邓旭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卜强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胡蓉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沛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