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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民委员会峡岭村与邬以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民委员会峡岭村,邬以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9民初87号原告: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民委员会峡岭村。诉讼代表人:刘世金,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系峡岭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寿,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邬以洪,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民委员会峡岭村与被告邬以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5月2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民委员会峡岭村诉讼代表人刘世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寿、被告邬以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民委员会峡岭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书》无效。事实和理由:2015年上半年,原告的原村长邬子福(系被告叔叔)未按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擅自将原告所有的十二水库发包给被告。同时,被告伪造村民签字,与时任村长邬子福恶意串通签订水库承包《合同书》。况且,时任村长邬子福并没有将此事及时向原告村民公布。大多数村民知晓此事后表示极力反对,并要求当地政府尽快确认水库承包《合同书》无效,经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无果。时任村长邬子福和被告的不法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集体财产免遭不法侵害,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原告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民委员会峡岭村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诉讼代表人刘世金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刘世金的身份信息;2、被告邬以洪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诉讼代表人推荐书,拟证明刘世金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4、2016年12月21日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峡岭村小组共有农户83户;5、2017年3月13日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峡岭村成年人有254名;6、合同书复印件,拟证明合同书签订的农户35人,经原告方了解,其中陈道和、刘世彪、刘世森、伍恒立、李就红、陈立海不是他们本人所签,同时陈德肆、陈德伍、陈火箭的签名是一个人的笔迹,是一个人所签;7、邬子光、刘世宝、刘永福、刘世良四位证人的证言,拟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书没有经过村民大会,四位证人证明合同纠纷发生后要求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核实村民签名的真假,其中邬子光、刘永福、刘世宝证明被告邬以洪和邬子福找到邬子光、刘永福签字时隐瞒了签字的真实目的。被告邬以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4、6号证据没有异议。2、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诉讼代表人推荐书。被告经质证认为推荐书中部分村民“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例如“刘世彪”就不是本人签的。3、原告提供的5号证据:2017年3月13日的“证明”。被告经质证认为不清楚。4、原告提供的7号证据:邬子光、刘世宝、刘永福、刘世良四位证人的证言。被告经质证认为:当时被告没有跟刘永福讲签字是“盖房子用的”,证人的证言有很多不是事实,是撒谎的。被告邬以洪辩称,1、原告方的陈述完全不属实,因为村小组将任何一块地租给别人,都没有签过合同,也没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的认可;2、原告陈述合同书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原告应该提交相关笔迹鉴定;3、我没有跟原告诉讼代表人讲“是峡岭跟赵家打官司,让我签的字”这句话;4、被告与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是合法的,本村小组只有几十户人家,被告同村长邬子福签订承包《合同书》的时间是2014年年底,当时多数村民外出务工。综上所述,被告同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经过村小组近40人签字同意,《合同书》约定每年的承包费仅有800元,程序完全合法。被告邬以洪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法庭提供1份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份证据没有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案涉案水库为赵家源水库即十二水库,其所有权为黄柏村委会所有。自2005年该水库由黄柏村委会的赵家村小组和峡岭村小组逐年轮流进行管理。2005年,被告邬以洪与黄柏村委会赵家村小组、峡岭村小组分别签订了十二水库承包合同书,承包期各为5年,至2014年年底(农历)止。2014年,被告与原告签订十二水库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十二水库承包期限为2016年、2018年、2020年、2022年、2024年、2026年、2028年、2030年。每年上缴利润800元整,先上缴利润再放鱼苗,每年交押金预付100元。”2015年赵家村小组对十二水库自行经营管理,放鱼苗、起鱼,2016年由峡岭村小组进行管理,因原告村民与被告分别向水库投放鱼苗,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书》无效。另查明,1、峡岭村小组现有农户83户,18周岁以上村民共有254人,十二水库由峡岭村小组与赵家村小组逐年轮流管理;2、原、被告签订的十二水库承包《合同书》上有35位村民签名,该合同签订未经村民大会通过,也未向村民公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合同所涉十二水库属峡岭村小组与赵家村小组逐年轮流管理。对其承包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承包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承包程序上也应依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承包事宜。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以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而本案中原告峡岭村小组与被告邬以洪签订的十二水库承包合同书,从村民人数来看,该合同只有35位村民的签名,仅占峡岭村小组18周岁以上村民254人人数中的13.77%,不足五分之一;从户的代表来看,35位村民签名,占峡岭村小组83户的42%,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户同意,且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只是逐个找村民签字,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书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峡岭村小组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邬以洪辩称《合同书》的签订程序完全合法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万年县石镇镇黄柏村民委员会峡岭村与被告邬以洪签订的十二水库承包合同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邬以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烈辉审 判 员  罗 丽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绍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