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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年芳与被告何春年、胥志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年芳,何春年,胥志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347号原告:郭年芳,女,1970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春年,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胥志斌,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年芳与被告何春年、胥志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年芳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年芳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年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郭年芳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顾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