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劲妹申请执行黎平县民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劲妹,黎平县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刘劲妹,女,1939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黎平县德凤镇。委托代理人田洪,男,德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黎平县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铭,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1998)黎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10月26日受理张泽恭申请执行黎平县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木材购销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黎平县民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无经济收入来源,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0年10月18日裁定中止执行。因申请人张泽恭于2012年3月2日因病去世,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配偶刘劲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黎平县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因不履行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和长期不经营,已被贵州省工商局标注为黑名单企业,据此,申请人刘劲妹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刘劲妹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1998)黎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秀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