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4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辩护人蒋莉莉,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蒋莉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17年3月21日16时许,利用其担任上海上港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外勤督导的职务便利,在接班过程中,在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港建路XXX号)原海关楼一楼115室其公司外四外勤办公室内,将放于铁皮柜中的“海角西罗斯号”船长借支款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38,142元)占为己有,后将赃款藏匿于他处。被告人陆某于2017年3月27日主动至上海港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至本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查获了上述赃款。案发后,缴获的上述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钟某、顾某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上港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在职证明》、《外四办事处船舶借支款操作流程》、《情况说明》等书证,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赃证、现场照片、《案发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陆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本案所涉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故对陆可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企业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伟审 判 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