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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昭卫、李京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卫,李京城,安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昭卫。被执行人李京城。被执行人安德志。申请执行人王昭卫与被执行人李京城、安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京城、安德志向王昭卫支付借款本息223000元。支付王昭卫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45元。在执行中,王昭卫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