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昭卫、李京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卫,李京城,安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昭卫。被执行人李京城。被执行人安德志。申请执行人王昭卫与被执行人李京城、安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京城、安德志向王昭卫支付借款本息223000元。支付王昭卫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45元。在执行中,王昭卫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