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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全香、张永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全香,张永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285号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镇。法定代表人:魏丽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刚,该公司公司小贷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亮,该公司小贷中心客户经理。被告:杨全香,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被告:张永丰,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全香、张永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温 欣审判员 盖渍旭审判员 李彦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