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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27刘健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健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健华,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水电工,住启东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健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苏06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健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健华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健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刘健华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健华撤回上诉。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亚军审判员  顾 尧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