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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国英与丹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英,丹阳市烟草专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初83号原告王国英,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丹阳市烟草专卖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710-4,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史永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英诉被告丹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以被告已撤销江荣良持有的321181101700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云方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盛梦楠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