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上海欣赵化工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上海欣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600号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南路9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3938533Y。负责人:李广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发,该公司职工。被告:上海欣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99号2287室,组织机构代码59812282-9。法定代表人:包增茂。原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欣赵化工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上海欣赵化工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也无法提交上海欣赵化工有限公司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