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溪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2743号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新建巷7号。法定代表人:李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波,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系该公司秀山县溪口镇回付公路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成,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溪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溪口镇五龙村。法定代表人:杨文锋,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溪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