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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士杰、朱秀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士杰,朱秀芹,王津平,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士杰,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昕,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芹,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津平,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杨士杰因与被上诉人朱秀芹、王津平,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2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士杰于2017年6月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士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士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52元,减半收取4726元,由上诉人杨士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