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赞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0号罪犯郭赞,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郭赞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郭赞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郭赞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27日,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郭赞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2月3日,经该院决定对罪犯郭赞收监执行,当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革、张诚、陈敏斌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娄底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吕某、朱某、伏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郭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郭赞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赞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郭赞共获得奖励分117.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赞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