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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辉,男,1998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辉窜至南昌县向塘镇铁路医院北面10米处程福娟居住的一栋独立二层房屋处,翻墙进入后来到程某睡觉的卧室内实施盗窃。将失主程某放在床上的外套内的钱包中的人民币100余元拿走,此时,正在睡觉的失主程某听到响声醒来,发现徐辉,并请求被告人徐辉不要伤害她,被告人徐辉将十元纸币晃了几下,意思是让程某给些钱,因程某未理解其意思,被告人徐辉翻墙离开。2、2017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徐辉再次翻墙进入失主程某家中,在厨房偷了一碗饭吃,后被群众抓获扭送给民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程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徐辉两次入户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兰二〇��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