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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巩光宇申请执行牛立志、郭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光宇,牛立志,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151号申请执行人巩光宇,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执行人牛立志,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娟,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巩光宇与牛立志、郭娟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0692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0045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立志、郭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巩光宇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5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李小涛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