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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93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现住即墨市。被告:葛某,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