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93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现住即墨市。被告:葛某,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