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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贤德与康庆铸、魏淑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德,康庆铸,魏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606号原告:罗贤德,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康庆铸,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被告:魏淑英,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罗贤德与被告康庆铸、魏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罗贤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贤德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罗贤德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罗贤德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 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