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田志群与刘保平��刘佳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平,刘佳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田志群,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佳铭,男,汉族。田志群与刘保平、刘佳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保平、刘佳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田志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保平、刘��铭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志群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