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登良伪造货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登良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5号罪犯刘登良,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娄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登良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革、张诚、陈敏斌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娄底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吕某、朱某、伏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登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登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五个月至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登良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登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登良共获得奖励分169.9分。2016年12月15日,罪犯刘登良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2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登良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呈报周期内多次违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登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2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