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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大兴与彭迎清、栾国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兴,彭迎清,栾国学,张建军,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423号原告何大兴,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彭迎清,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栾国学,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梦县地税局退休干部,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盘显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权利。被告彭迎清,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张建军,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彭迎清,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安平路特88号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权利。原告何大兴与被告彭迎清、被告栾国学、被告张建军、被告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大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大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计58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何大兴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平人民陪审员  龙大文人民陪审员  蔡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