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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风先与孟令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先,孟令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061号原告:陈风先,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镇王二村人,现住该村。被告:孟令礼,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三泉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风先与被告孟令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风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风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风先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