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杰与高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高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959号原告宋杰,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高武军,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址陕西省韩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1493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文迪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