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袁国珍、曾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珍,曾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590号申请人袁国珍,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曾光林,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曾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光林归还申请人袁国珍借款800000.00元。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为止),并承担诉讼费6620元,承担执行费10466元,同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光林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17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曾光林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袁国珍817086元的债务;三、被执行人曾光林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瑞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