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黄立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黄立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立斐,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关于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黄立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郑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黄立斐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黄立斐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查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宁波市、象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帕萨特牌(车牌号码:沪FC53**)一辆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执行工作需要,经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