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阮国雄与谢家振、李家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国雄,谢家振,李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阮国雄,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谢家振,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李家良,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国雄与被执行人谢家振、李家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家振正在咸宁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家良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