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丽与纪洪明、王俊峰、李明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纪洪明,王俊峰,李明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844号原告:冯丽,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XXXX。被告:纪洪明,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XXXX。被告:王俊峰,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庄河市,XXXX。被告:李明光,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XXXX。原告冯丽与被告纪洪明、王俊峰、李明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冯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丽负担。审判长 陈立杰审判员 邹丽娟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