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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姜守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姜守朋,陶晓菲,徐连科,孙萍,杨国琴,迟恩昌,于磊军,柯颖越,李娜,烟台雨佳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10号。被执行人:姜守朋,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陶晓菲,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徐连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孙萍,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杨国琴,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迟恩昌,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于磊军,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柯颖越,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雨佳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0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守朋、陶晓菲、徐连科、孙萍、杨国琴、迟恩昌、于磊军、柯颖越、李娜、烟台雨佳润滑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