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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超与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3行初19号原告张超,农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伟东,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岩,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员。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30号。法定代表人林恒,区长。委托代理人吕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承担。审 判 长  于 青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珺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