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8188昆山苏豪投资有限公司与林忠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苏豪投资有限公司,林忠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188号原告:昆山苏豪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8058280G,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1200-12。法定代表人:吴延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宜贯,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顺,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苏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苏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苏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2078元,减半收取6039元,由原告昆山苏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