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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沙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8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3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沙某1,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张某与沙某1婚姻家庭、继承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初字第46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沙淑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沙某2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X号X区X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张某名下,过户的全部税费由张某承担。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立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