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民初7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永鹏、达光柱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永鹏,达光柱,达光成,达光林,于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078号原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周胜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军,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达永鹏,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达光柱,男,现年52岁,住武威市。被告:达光成,男,现年50岁,住武威市。被告:达光林,男,现年49岁,住武威市。被告:于燕,女,现年30岁,住武威市。原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永鹏、达光柱、达光成、达光林、于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人民陪审员  徐成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