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吴枭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吴枭彬,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南路**号。代表人:胡静波,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枭彬,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张永生,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枭彬、张永生保险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1274.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枭彬名下浙B×××××号车辆本院已书面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