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红电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红电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红电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红电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93号原告: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蔺高工业园金桥路付**号。注册号610100100013193。法定代表人:马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红,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力,女。被告:新疆红电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公园街4巷**号。注册号91654002718980415E。负责人:梁志光,经理。被告:新疆红电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号龙海置业综合楼***室。注册号91650100734483654M。法定代表人:梁承东,执行董事。原告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红电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红电伊犁分公司)、新疆红电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电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其锅炉欠款33万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欠款违约金55005元(暂按,直到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其与被告红电伊犁分公司签订了《工业品加工承揽合同》,其作为中频熔炼设备,规格:KGPS-CL2-900KW的加工承揽方,为被告在自己厂房加工了该产品,并在其公司予以交货和初验。总价款为78万元,其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分期支付了45万元,尚欠33万元至今未付,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原告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西安迪利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0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