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琴,晏世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南路一段*栋*层*****号。法定代表人:于堂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琴,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世文,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上诉人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琴、晏世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双流区人民法院限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普菲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云国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芳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