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宏宇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宏宇,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宏宇,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广元西路***号*幢*楼*室。法定代表人:梅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崔宏宇因与被申请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懿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宏宇申请再审称,崔宏宇与房屋出卖方虽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满懿公司并未提供居间合同的主要服务内容,二审法院定为1万元过高,应适当降低。且崔宏宇未收到一审判决及二审法院上诉状、开庭传票等。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崔宏宇向一审法院及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并不相同。一、二审法院已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进行了邮寄送达,有代收人签收了二审判决书。再审期间,崔宏宇未提供新证据。1.5万元的居间服务费,二审法院改判酌定为1万元并未过高,该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宏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