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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与叶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叶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332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890855X6。负责人:曹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峰,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诉被告叶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审 判 员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