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与叶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叶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332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890855X6。负责人:曹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峰,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诉被告叶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审 判 员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