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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乔国胜、唐山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国胜,唐山时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国胜,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唐山时代建材有限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号。法定代表人:曹哲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乔国胜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国胜申请再审主要称,本案应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6年-2013年年度的取暖费用补贴9180元。2006年被申请人完成国企改制,改制后为私营企业,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唐山市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改制及职工安置相关问题的批复》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原企业97名内部退养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并按照不低于已核定的标准阿是支付其相关费用并随着国家劳动政策调整相应提高。改制后,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颁发文件,对于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用补贴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职工均应享受冬季采暖费用补贴,属于《职工安置方案》第一条规定的“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增加项目”的情形,被申请人应予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取暖费补贴是企业为职工发放的福利费用的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发放的工资部分。被申请人在改制后变为民营企业后,因改制文件中并没有为职工发放取暖费补贴的表述,所以被申请人是否为职工发放取暖费补贴,可以由其自主决定。现申请人也为提供被申请人给其他职工发放取暖费补贴的证据,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取暖费补贴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乔国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国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