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贾献斌与被执行人陈栋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献斌,陈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贾献斌,男。被执行人陈栋梁,男。申请执行人贾献斌与被执行人陈栋梁健康权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贾献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415.2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栋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即(一)本案执行标的21415.21元,扣除已经给付的5000元,被执行人陈栋梁于农历2017年9月30日之前再给付申请执行人贾献斌16415.21元。(二)申请执行人贾献斌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84元、执行费215元由被执行人陈栋梁承担。以上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贾献斌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