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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希英与崔金山、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英,崔金山,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630号原告:刘希英,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白旄镇银马庄村。委托代诉讼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金山,男,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文泗路与李张庄村交汇处路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英与被告崔金山、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希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希英负担。审判员  孙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