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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素、张德林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张德林,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553号原告:周素,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张德林,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7号1-2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川滇路段。负责人:刘家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素、张德林与被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素、张德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素、张德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素、张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3元,由原告周素、张德林负担。审判员  何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佳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