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卑果与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卑果,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890号原告:卑果,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号欧韵花园1-3-502。法定代表人:史燕玲。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董冀平。原告卑果与被告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卑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卑果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卑果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