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永加与王建军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加,王建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533号原告:何永加,男。被告:王建军,男。原告何永加与被告王建军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何永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加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阮枭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