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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永加与王建军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加,王建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533号原告:何永加,男。被告:王建军,男。原告何永加与被告王建军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何永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加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阮枭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