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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5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罗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银西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宁夏军区农场,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遂翻墙入院,将被害人家中存放的”老皇台”250毫升45度瓷瓶装白酒12瓶、”杜康国花”25度浓香型玻璃瓶装白酒2瓶,”小青花衡水老白干”50度浓香型白酒1瓶,”口子窖”52度兼香型白酒2瓶,”吉泰”浓香型40.2度白酒1瓶,4听杏仁露饮料,”骑达”牌自行车1辆,以及30元现金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老皇台”250毫升45度瓷瓶装白酒12瓶价格118元、”杜康国花”25度浓香型玻璃瓶装白酒2瓶价格796元,”小青花衡水老白干”50度浓香型白酒1瓶价格58元,”口子窖”52度兼香型白酒2瓶价格476元,”吉泰”浓香型40.2度白酒1瓶价格138元,4听杏仁露饮料价格16元,”骑达”牌自行车1辆价格220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1822元,盗窃总价值1852元。据此,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相应的证据支持指控。另查明,事发后追回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8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郑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祁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