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晋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晋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509号原告:天津晋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35号。法定代表人:王武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39号(新1**号)大理道100号增1号A座。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晋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晋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晋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铭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汐滢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