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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同亮、安成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同亮,安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89号申请执行人肖同亮。被执行人安成成。案由: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肖同亮与被执行人安成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4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29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本案,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不再要求法院强制强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民初4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尹鹏超 来源:百度“”